本标准参照国际标准ISO 3720—86《红茶——定义及基本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祁门工夫红茶等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祁门工夫红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9.57 茶 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8302 茶 取样
GB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 8307 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 8308 茶 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 8309 茶 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9679 茶叶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1680 食品包装用纸卫生标准
SB/T10037 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
SB/T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3 定义
祁门工夫红茶是从祁红产区的适制品种的茶树上采摘的芽、嫩叶和嫩茎,采用红茶初制(萎凋、揉捻、发酵、干燥)和精制 (整形、归类、汰除劣异、复火)的传统工艺加工,制成具有“祁门香”品质特征的条形红茶,以及加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碎、片、末茶。
4 等级
按产品质量的差别,分为特、一、二、三、四、五、六、七级、碎茶、片茶、末茶。
5 技术要求
5.1 实物标准样
祁门工夫红茶各级由国家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分别设一个实物标准样,各为本级产品品质的最低界限,一般每4~5 年换配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1993-05-051993-05-05 批准批准 1993-12-011993-12-01 实施实施
5.2 基本要求
茶叶洁净、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含有非茶类杂物,不添加任何香味的物质。
5.3 感官指标
5.3.1 各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本级的实物标准样茶。
5.3.2 各级的感官品质特征应符合本级感官品质特征要求。
(见表 1、2)
表 1 祁门工夫红茶等级感官品质特征要求
项目
级别
|
外 形
|
内 质
|
条 索
|
整 碎
|
净 度
|
色 泽
|
香 气
|
滋 味
|
汤 色
|
叶 底
|
特级
|
细嫩挺秀
金毫显露
|
匀整
|
净
|
乌 黑
油 润
|
高鲜
嫩甜
|
鲜醇
嫩甜
|
红艳
明亮
|
红艳匀亮
细嫩显芽
|
一级
|
细紧露芽
显锋苗
|
匀齐
|
净、稍合
嫩 茎
|
乌 润
|
鲜嫩甜
|
鲜醇甜
|
红 艳
|
红 艳
细嫩有芽
|
二级
|
细 紧
有锋毫
|
尚匀齐
|
净、稍合
嫩 茎
|
乌 润
|
鲜 甜
|
甜 醇
|
红 亮
|
红 亮
嫩 匀
|
三级
|
紧细
|
匀
|
尚 净
有 茎
|
乌尚润
|
尚鲜甜
|
尚甜醇
|
红尚亮
|
红 亮
尚嫩匀
|
四级
|
尚紧细
|
尚 匀
|
尚净、稍有茎根
|
乌
|
甜 纯
|
醇
|
红 明
|
红 匀
尚 嫩
|
五级
|
稍粗尚紧
|
尚 匀
|
稍 有
红筋梗
|
乌泛灰
|
尚甜纯
|
尚醇
|
红尚明
|
尚红匀
|
六级
|
松粗欠紧
|
尚 匀
|
稍 有
红筋梗
|
乌带灰
|
稍粗欠纯
|
尚醇
|
尚红
稍暗
|
尚红匀
|
七级
|
粗 松
|
尚 匀
|
有
红筋梗
|
乌 带
红 灰
|
粗欠纯
|
粗淡
|
红 暗
|
红 暗
|
表2 自然产生的碎、片、末茶
项目
花色
|
外 形
|
香 气
|
滋 味
|
汤 色
|
叶 底
|
碎 茶
|
颗粒状、尚匀、色尚乌有
皱卷片、含有红筋
|
纯
尚 浓
|
尚
浓 强
|
红 明
|
红
尚 匀
|
片
|
片状尚匀齐、色泽乌泛红
含有毛衣、红片
|
平 正
|
尚 浓
|
红 明
|
尚 红
|
末
|
末状身份较轻、尚匀秀、
色泽泛红稍枯,含有毛衣
|
正 常
|
稍 暗
|
红
稍 深
|
稍 暗
|
5.4 理化指标
祁门工夫茶各级理化指标见表3
级别
项目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水分%(m/m)
最大限量
|
出 厂
|
6.5
|
出 口
|
7.5
|
总灰分
(m/m)
|
最大限量(≤)
|
6.5
|
最小限量(≥)
|
4.0
|
粉末%(m/m)最大限量(≤)
|
1.0
|
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百分率)干态,%
最小限量≥
|
50.0
|
水溶性灰分碱度(以 KOH 计)干态,%(m/m)
|
最大限量≤
|
3.0
|
最小限量≥
|
1.0
|
酸不溶性灰分干态,%(m/m)
最大限量≤
|
1.0
|
水浸出物干态,%(m/m)
最小限量≥
|
33.0
|
粗纤维干态,%(m/m)
最大限量≤
|
14.0
|
注:当以KOH 的毫克当量表示水溶灰分碱度时,每 100 克磨碎品的限量为:最小值 17.8;最大值 53.6。
5.5 卫生指标
按 GB 9679 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取样,按 GB8302 规定执行。
6.2 感官品质检验,按 SB/T 10157 规定执行。
6.3
理化品质检验
6.3.1 样品制备,按 GB 8303 规定执行。
6.3.2 水分检验,按 GB 8304 规定执行。
6.3.3 总灰检验,按GB 8306 规定执行。
6.3.4 粉末检验,按 GB 8311 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茶叶产品均应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应一致,包装、重量应相同。
7.2 交收检验
7.2.1每批(唛)茶叶产品交货,应检验感官品质,水分、灰分、粉末和包装规格。
7.2.2每批(唛)茶叶产品出厂,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和签发该批(唛)茶叶产品质量检验和签发该批(唛) 茶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才许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技术要求的各项规定进行全面考核产品质量,即包括进行水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水浸出物、粗纤维和卫生指标各项目的型式检验。
A. 产品如因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检查产品质量时。
7.4
检验结果判定
7.4.1 凡劣变、污染、异气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2 交收检验时,按本标准7.2.1 规定的检验项目,其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
7.4.3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其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5 重复检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按 GB 8302 规定在同批(唛)产品中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此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出厂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规定或按贸易合同、合约订定条款清晰标记。
8.2
包装
8.2.1包装用茶箱等容器,应采用干燥、清洁、无异味等不影响茶叶品质的材料,包装要求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霉无破损,能保护茶叶品质,适于装卸和贮运。
8.2.2 接触茶叶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11680 规定。
8.2.3 同批产品包装的规格必须一致,应符合SB/T 10037 规定。
8.3
运输
装运茶叶的车、船和集装箱等各种工具,应符合清洁、卫生、干燥、无异气味、无污染的要求;运输时,应防潮湿、防晒、防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等损害茶叶品质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茶叶产品应贮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无污染的专用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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