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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25日)
来源 : | 浏览量: 3761| 发布时间: 2019-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祁门红茶产业健康发展,发挥标准化在推动祁门红茶技术进步、质量提升、产业升级、模式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是由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统一组织管理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设在协会办公室)负责标准制修订、实施、宣贯、培训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发挥协会优势,以规范和引导行业整体水平提高为出发点,重点关注技术突破,新模式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优先支持符合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六)协调统一、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七)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码,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

(一)团体标准代号固定为“T”;

(二)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KBTA”;

(三)团体标准顺序号;使用从1开始的自然数排序,按时间先后逐次获得相应的顺序号;

(四)年代号:标准首次发布或修订后再发布的年份。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 采用双编号,如:T/KBTA XXX-XXXX/ISOXXXX。

第六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 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制修订程序

第七条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等阶段。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应符合GB/T 20004.1 的规定。

第一节 立项

第八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一)由协会会员单位(一家或多家联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二)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立项申请者须向协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第九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目的、意义及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必要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等。

第十条 协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并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成员单位50%以上赞成的提案可批准立项。如未通过论证,则提案不予立项。提案通过论证后,项目由祁门县祁红协会批准公示无异议,发文正式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正式立项后,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和GB/T 20001 等标准的编写要求,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草案后,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 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 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 日。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见附件2)、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有关附件,提交标准工作组审查。

第三节 审查

第十七条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负责组织召开团体标准的审查会。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在收到起草工作组提交的标准材料15天内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

第十八条 参加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审查的专家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人数应不少于5 人,并充分考虑生产、用户、检测和研究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审查组中不应有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专家。评审需有4/5以上评审专家同意通过方可通过评审,并应给出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见附件四),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见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由协会重新组织论证是否继续制定,确有必要制定的,更换主要起草单位;不必要的,该项目予以撤销。

第四节 审批、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 会议审查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形成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将报批材料上报至标准工作组审批。 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专家表决表及审查结论;

(五)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上述全部文件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版本。

第二十 标准工作组对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标准工作组发放标准编号,由祁门红茶协会在其官网及全国团体标准祁门红茶平台网站等对外发布。

第二十 制(修)订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准工作组按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5 年。

第二十 标准工作组将配合相关制定单位共同组织宣贯,推动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的实施应用。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复审和修订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 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向中 国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提交复审结论。

十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 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 后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 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复审结果,由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发 布公告。

第三章   

第三十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发起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第三十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团体标准由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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